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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地院審理扁案,認定前總統陳水扁、夫人吳淑珍收受陳敏薰一千萬賄賂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。法官認定,陳敏薰利用與吳淑珍交好、交付金錢爭取個人職位,自知中華開發金控董座不保,以一千萬行賄扁珍,要求出任大華證券董事長,最後經協調才接受台北金融大樓董座。


根據法官認定之事實,九十二年六月中華開發金控董事長劉泰英辭職,陳敏薰代理董事長,與辜仲瑩主導之中信證券集團展開經營權之爭,辜仲瑩在集中市場大量買進中華開發股權,陳敏薰於是建議提前召開股東會,遭當時財政部長林全拒絕。陳敏薰轉向平日交好的吳淑珍求助,但協調未果。


由於中信證券集團持有中華開發股份比例超過六%,林全表明支持中信證券集團取得公司經營權。陳敏薰自知不敵,計畫以金錢換取扁珍兩人奧援。


劉泰英交保時,陳敏薰向父親陳重義借錢幫忙,劉泰英隨後還了三千萬支票。為了掩人耳目,陳敏薰將支票交給特助,存入人頭戶中轉為三張一千萬支票。法官認定,陳敏薰顧及自己續任董事長機會渺茫,手邊又有錢,於是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想出任大華證券董事長,並在九十三年四月初,指示祕書將支票送到玉山官邸。


陳水扁收到賄款之後,打電話給林全,指示安排陳敏薰擔任大華證券董事長,林全在一周內提出「開發金控改選過程及問題研析」書面報告,交由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轉呈,說明處理困難,但陳水扁不予理會。林全與辜仲瑩商議,讓陳敏薰出任台北金融大樓董事長,但一開始陳敏薰、陳水扁皆不接受,最後由馬永成出面,邀林全、辜仲瑩、陳敏薰在晶華酒店見面,陳敏薰才點頭接受。


另外,檢方針對陳敏薰交付賄賂案追加起訴,法官認定,起訴書中已經載明被告扁珍就此一千萬有實行洗錢行為,與追加起訴之貪汙犯行,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,即屬已起訴之同一案件重行起訴,因此不受理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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